书籍列表
夷氛闻记
作者: 梁廷枏 、 字数:5.35 万字、 更新:2022-07-07
记述鸦片战争史实的重要著作。梁廷柟撰,约成书于1849~1853年间(道光二十九年—咸丰三年),5卷,约10万字。由于本书对清朝统治者在鸦片战争中的表现多有揭露和指责,故虽屡刻刊行,但均未署作者姓名,且无“序”文,致流传不广。全书内容起于道光初年烟禁,止于1849年广州人民反入城斗争获得胜利。除第4卷外,余皆为发生在广东、广州之事。其中卷1主要叙述鸦片战争前中外关系、鸦片贸易、禁烟运动和鸦片战争爆发;卷2所述为林则徐加强广东防务、英国出兵中国和英军北上天津、林则徐和邓廷桢被革职、琦善南下主持广东事务、虎门沦陷、广州告急、琦善私割香港及其被革职等情况;卷3对奕山主持广东军务、英军进犯广州和《广州和约》签订、三元里抗英、英军北犯闽浙和闽浙爱国官兵的抵抗等皆有记载;卷4述及奕山收复浙东妄举及其惨败、英军北犯江苏沿海沿江一带和抛锚南京江面、清朝投降和《南京条约》签订等情况;卷5记载了战后广州反入城斗争等情况。全书所记较为翔实可靠,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时人所撰的鸦片战争史书。但认为“师夷长技”是“失体”之举,反映了作者在学习西方问题上的保守态度。
乙酉笔记
作者: 佚名 、 字数:2.24 万字、 更新:2022-07-07
浦东胡云翘氏旧藏《曾羽王日记》一册,记明清易代之际浦南一隅之纷扰变革,详于乙酉年之“奴变”及松江城守与孔师起义等事。羽王青村人,明末诸生。原书颜曰日记,而其叙述並非逐日记录,亦不按年排比,后先颠倒,凌乱无次,不类日记体裁。嗣检光绪《奉贤县志》,羽王之著作仅止《乙酉笔记》一种,《松江府续志》亦作同样著录, 则此书固为《乙酉笔记》而非日记。又府县志均称笔记共四卷,而钞本篇幅不多,且不分卷,恐尚非全帙。此书向无刻本,抗日战争前尝部分披载于《小说丛报》,条目颇有增损,字句亦有改动,与原本有别。兹将最早之旧抄本标点排印,俾存地方史料原来之面目。
国朝宫史
作者: 鄂尔泰 、 字数:11.76 万字、 更新:2022-07-07
乾隆七年(1742),清高宗见明代编有 《明宫史》 一书,乃诏令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编纂本朝宫史。乾隆二十四年,嫌书简约,又令蒋溥、裘曰修重加编辑。乾隆二十六年,再派于敏中、陈孝泳等帮同校录。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全书告成。共36卷,分为训谕,典礼、宫殿、经费、官制、书籍6门,记述清代宫室的各种情况。其中训谕门,收顺治、康熙、雍正的“圣训”、乾隆的谕旨,有许多严令内监参与朝政、崇尚节俭的内容。典礼门,辑录有关礼仪、宫规、冠服、仪卫等规制。宫殿门,记载宫殿苑囿的建置、沿革,并录大量御制诗文。经费门,记录内廷的铺陈器皿、衣服饮馔、年例日用的费用。官制门,主要指内官之制,列出宫内各处使役太监的职守、人数,以及对他们的奖励、惩罚等措施。书籍门,有实录、类纂、总集、目录、类书,校刊等16顶,记载清初官修的重要书籍,如《古今图书集成》、《佩文韵府》、《渊鉴类函》、《康熙字典》等大书的编书缘起、内容等。是书为体现高宗诫谕子孙遵循、效法和警戒之意,所下功力不小,其中许多材料,为以后官修的 《清会典》、《会典事例》和朱筠等奉勅编的《日下旧闻考》等书所征引,是一部研究清代宫廷和历史的重要参考书。是书编成后缮录三册,存藏于乾清宫、尚书房、南书房三处,并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但一直没有刊刻。1925年天津博爱印刷局出版铅印本。1984年北京古籍出版社根据此铅本重印此书出版。
大清著作权律
作者: 佚名 、 字数:2.83 千字、 更新:2022-07-07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共5章55条。其主要内容是: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著作人应用本人姓名;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义,附以代表人姓名,交样本二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凡著作权年限已满者、著作者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著作久经通行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者,应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物。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已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该法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该法对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
大清报律
作者: 佚名 、 字数:2.34 千字、 更新:2022-07-07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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