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农民

一 中国历史上平均地权运动

 

在中国历史上,自古迄今,不断的发生平均地权的运动。关于井田制度,虽尚有人抱是否曾经实行的怀疑,然自周秦以来,为谈政者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则确为事实;而原始经济的状态,有一个土地共有的阶段,亦确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现象。井田制的根本要旨,乃在收天下土地为公有,而均分之于各家,使他们收益使用,是一种比较完满的土地国有,平均的授与农民耕种使用的制度。中国古代,似亦经过此阶段,直至春秋战国时,土地私有制才渐次确定。

汉时,土地兼并的风潮盛,贫富日趋悬绝,故武帝时,有一种行限田制的建议,而迄未能实行。至王莽时,依据“周礼”名天下的田地为王田,作为公有,而禁止买卖,规定一家占有额不得过一井九百亩,有余田者,分与九族乡党,犯法者处死刑。不久反动起,故当时的土地问题终于未能解决。

晋代的占地制度,乃在应人民的男女年龄,课以一定额的土地,使他们耕作。无主的土地,亦使人们工作,同时且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额,此其目的,乃在增加税源,故豪强兼并土地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后魏孝文帝容纳李安世的建议,设均田法,要把天下的田地,均分给人民。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为露田与桑田二类。民达十五岁,男子给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女子给露田二十亩,奴婢准于良丁。牛,给露田三十亩。露田,即种谷的田。民年及七十,或身死,则归还于官府。桑田,是种桑榆的田,身死不必归还于官,许为其家的世业。土地的还受,在每年正月调查人时举行。此等土地政策,皆因大乱以后,人民离散,土地荒芜,豪强跋扈,税制紊乱,乃谋所以安插游民,奖励稼穑,以荒闲的土地给与贫民,以图增加税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

唐武德七年,立租庸调税法。依此法则,男子达十八岁,每人给田百亩,其中以八十亩为口分田,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六十岁以上以迄老死,给口分田的一半,即四十亩;笃疾废疾者,给四十亩。女子在原则上不给土地,但寡妻妾,给三十亩。其为一户者,更增给二十亩,皆以其中的二十亩为永业田,余为口分田。奴婢与牛不给田。口分田同于露田,种谷。永业田同于桑田,植桑、榆、枣等树。田地的授受在每岁十月农闲的时候举行,是为班田法。班田法又谓集晋以来田制的大成,但其目的,并不在没收富者的田地以给贫民,而在整理租税,故许民迁徙,所分田均得买卖,而其给与亲王郡王以下的永业田,乃至百顷六十顷五十顷之多,形成一种阶级制度,故农民仍多失产流亡者。豪强乘之,乃行兼并,至安禄山乱,班田制遂废。此种土地阶级制的根萌,后来流衍而为庄田制,形成一种封建的大地主阶级,用种种手段,兼并贫民土地,既夺其土地,复以重大负担,加于贫民。

宋代谋行限田制,以图稍加制止而终未著效果。金元崛起,挟侵入民族的威力,夺田甚多,致启民族的重大的恶感。明代庄田滥设,引起豪强兼并土地的事实。至武宗时,皇庄达三百余处,勋戚庄田,尚不在此数,一庄有达二万顷者。富农多献地于王公,借庄田之名,以避赋役,管庄官及庄头,假威以雪民。清代因之,除将一部还于故主外,悉以之分给于满蒙汉军各八旗兵,更用跑马行圈的方法,圈地甚多,是皆谓之旗地。雍正年间,又于京兆固安县行八旗井田制,将官有地均分给八旗贫民。此不过为一部分征服民族,立一种保障特权的土地制度,而非解决全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

太平革命运动兴,实含有农民革命的意义。观于首事诸人,多为烧山种田的农夫、农村中落第的士子,并其攻下南京后(咸丰三年,一八五三年),即宣布一种含有均分共有性质的土地政策,足以证明。此种土地政策,自然亦随着太平天国的灭亡归于消灭了。

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其中心亦在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惜其所拟的平均地权办法,未能及身而见其实行。

 

二 中国今日农民破产的趋势

 

中国今日的土地问题,实远承累代历史上农民革命运动的轨辙,近循太平、辛亥诸革命进行未已的途程,而有待于中国现代广大的工农阶级依革命的力量以为之完成。

在经济落后沦为半殖民的中国,农民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在全人口中占主要的位置,农业尚为其国民经济之基础。故当估量革命动力时,不能不注意到农民是其重要的成分。

中国的农业经营是小农的经济,故以自耕农、佃户及自耕兼佃为最多(看第一、二、三表),此等小农因受外货侵入、军阀横行的影响,生活日感苦痛,农村虽显出不安的现象,壮丁相率弃去其田里而流为兵匪,故农户日渐减少,耕田日渐荒芜。据农商部第九、第十次农商统计,因有兵乱省分未报不能得有完全的统计比较。但就京兆、直隶、吉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陕西、察哈尔十省区合计农家户数耕田多寡之别。由六年至九年间的统计比较以观,则知十亩未满,及十亩以上,三十亩以下的户数,著见增加,三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户数,略见增加,而五十亩以上,百亩以下,及百亩以上的户数,则著见减少。由此现象,可以看出中农破产的趋势。盖五十亩以上百亩以下,及百亩以上的户数减少,即其间有些破产而流为小农者,而小农户数的增加以此。由此趋势以推,则由小农完全丧失或弃去其土地,而或流于都市,投身于工厂,投身于人力车夫,或流为兵匪者,更不知凡儿了。但五十亩以上百亩以下,及百亩以上的户数减少,一方面是中农破产而为小农的验征,在另一方面,亦有豪强兼并土地集中的意义。因为百亩以上者,可以自含至千亩万亩乃至百万亩,而此百亩以上的各级户数,在统计上并未分别等差为之表出,此其中必有连阡连阳新兴的大地主阶级,吸收多数中农而集中其土地者等户数不必加多,而土地之量可以增至甚巨,此不可不注意者(看第四、甲乙二表)。且此统计完全的十省区,尚为秩序未大破坏的省分,其趋势犹且如此,其他西南各省,兵战连年的地方,农民困苦流离,其度更不知倍益几许啊!我们再把九、十两年河南、山西、江苏、安徽、陕西、察哈尔六省区合计起来的农家户数及农田亩数统计表比较以观,可以看出十年的自耕农、佃农,以及自耕农兼佃农户数,并自耕田租种田亩数,逐渐减少。此殆由于十年以来,内战区域已扩至北方各省,故北方农民亦骤受与南方农民同样的影响。由此更可证明水潮似的全国农民破产的潮流,正在那里滔滔滚滚的向前涌进而未已。(看第二,三表)

 

附统计表

 

一、民国七年农商部统计中国全国农家户数表:

农户总数 自耕户数 佃农户数 自种兼佃
43,935,478 23,381,200 11,307,432 9,246,843

依此统计,自耕农民之数多过佃农一倍。其中相差最甚者,为江苏、安徽、湖北等省。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则所差极微。此统计表不包涵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五省。

二、民国九、十年河南、山西、江苏、安徽、陕西、察哈尔六省区合计农家户数统计比较表:

农户总数 自耕户数 佃农户数 自种兼佃
九年 43,966,632 25,178,773 10,514,915 8,272,944
十年 16,887,751 3,050,603 4,538,798 3,298,350

因九年、十年农商统计只此六省可以完全比较,故只就此六省区统计比较而概观其倾向。

三、民国九、十年河南、山西、江苏、安徽、陕西、察哈尔六省区合计农田亩数统计比较表:

农户总数 自耕田数 租种田亩
九年 138,639,358 929,255,093 457,124,265
十年 566,625,293 380,256,864 186,368,429

园圃亩数不在此内,兼涵水旱两种田地。

四、京兆、直隶、吉林、山东、河南、江苏、安徽、陕西、察哈尔各省区合计农家户数耕田多寡(别)累年比较表: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亩未满 10,014,232 9,829,771 10,689,877 10,387,275
十亩以上 2,507,719 7,088,663 7,610,145 7,758,652
三十亩以上 4,978,728 4,506,783 4,673,203 4,716,276
五十亩以上 3,052,774 2,770,266 7,373,276 2,951,564
百亩以上 1,855,960 1,514,617 1,375,054 1,402,048
22,409,413 25,710,100 31,721,555 27,215,815

 

三 农民中最多数量困苦的阶级 —— 自耕农与佃农

 

在小农中,以自耕农为最多。据金陵大学“农业丛刊”第八号芜湖一百零二农家之社会的及经济的调查,按农场面积而分组如次表:

农场面积分组 十亩以下 十一亩以上 二十一亩以上 三十一亩以上 总数或平均
各组在全数中
所占之百分率
13.7% 50.0% 16.7% 19.6% 100%
农场数目 14.0 51.0 17.0 20.0 102
平均面积 7.9 15.9 25.1 59.8 24.9

(佃户十三家)(农场甚小)

据上表则知此一百零二家中以十一亩以上者为最多的户数,儿占户数的一半。又据某机关在河南荥阳等县的调查,八个农村中的农民,亦以小自耕农占多数(看第五表)。由芜湖百零二农家生活调查,可以看出农场大小与场主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有十亩或十亩以下之场主中能得五十元以上的工作进款者,仅居百分之七,而那些有三十一亩以上的场主中,能得五十元以上的工作进款者,竟占百分之五十。就田产权方面说,田主的农场平均每家二十亩,半田主平均每家三十八亩,佃户的农场平均每家十五亩,此三者中以半田主一类的农民为最有利。盖因他们除自有的田地以外,尚租种他人的田地,故其农场面积较其他二类农人为大。而其工作进款的数目,在此三类农人中,居于最高,平均为每人一百五十六元,故其生活状况亦较自耕农佃户为享乐,其原因则由于农场面积的大小,对于使用人工、畜工、农具等的效率,亦有一种确定联带的关系。在面积较大的农场,其工具设备的效率皆较高,其率如下:

大农场男工的效率,等于小农场男工效率的二倍,在十亩以下的农场中,每人仅能做五亩,而在三十一亩以上的农场中,则每人能做十亩。大农场畜工的效率,几等于小农场者的三倍,在十亩以下的农场,每畜仅做一○·六亩,而在三十一亩以上的农场,则每畜可做二八·八亩,其他农具设备之用于大农场者,其效率等于用于小农场者的二倍,准此则知此组农民之需要土地,需要较大的农场,为最迫切,因为农具设备效率增大的结果,可以增大场主的利益,可以稍舒此级农民的痛苦。(看第六表)

五、河南荥阳五村、密县二村、汲县一村农民生活要项调查表:

所在地 河南荥阳
周沟村
河南荥阳
王庄
河南荥阳
鹿村
河南荥阳
水磨村
河南荥阳
贾峪镇
河南密县
柳沟村
河南密县
赵庄
河南汲县
塔岗村
户数 35 20 110 200(又一调
查为250户)
200 100 65 80
亩地 600亩(大略) 250亩 1,600亩 2,000亩 2,000亩 1,300亩 830亩 700亩
人口 150
男:80
女:70
壮丁:40
170
男:90
女:80
壮丁:40
800
壮丁:200
80
男:45
女:35
壮丁:200
1,600 500 330
男:161
女:169
壮丁:50
1,200



富农 150亩(一户) 100亩(一户)
家口二十人
100亩以上
(一户)
100亩以上
四户或
云五户
100亩以上
(四户)
上富百亩数
未详
占全人口十
分之一
(120)
中农 70亩以上
(三户)
50亩以上
(二户)
50亩以上
(二户)
20亩以上
(五户)
50亩以上
(五户)
70亩以上
(十二户)
50亩以上
(八户)
70亩以上
(三户)
50亩以上
(二户)
中富五、七
十亩间户数
未详
90亩者二户
61亩者一户
占全人口十
分之三(360)
小自
耕农
10亩以上
(十户)
20亩以下
(四户)
50亩以下
(六十户左右)
10亩以上
百余户
50亩以下约
百户以上
下富三五十
亩共八户
自耕农三十
五户亩数未
占全人口十
分之三
(360)
佃农 二户其租地
十亩,无地
者二户
四户,
无地者五户
三十余户,
无地者十余
佃农四户,
无地者二十
五户,雇工
三十人
佃农八户雇
工约五十人
租地百余亩
佃农三户雇
工六人租地
约十余亩
佃农十七户
约五百十余
占全人口十
分之三
(360)
税额 正税每亩五
百文杂税八
百文
正税每亩五
百文杂税约
六百文
正税每亩五
百文杂税本
年二千文
正税每亩五
百文杂税本
年二千文
正税占全收获
百分之三(每
亩)之杂税占
百分十一合计
占百分之十四
纳税约需岁
收百分之十
正税每亩二
百五十文杂
税今年每亩
五千
每粮三亩纳税
六百文近则附
加捐征约每亩
即出税一串四
百文
地主与
佃户
佃户须向地
主纳每亩夏
二斗秋二斗
每亩须纳一
斗半有减让
佃租每亩须
纳二斗
与周沟村同 未详 未详 佃户每亩三斗
不减让佃户多
赔不敢抗租放
债利息三分
村中土地多与
佃户分种秋收
后地主与佃户
各分一半



每日
平均
约三百文 约四百文 三五百文或
一串左右
每年
平均
约二十八串 平均工资二
十串
七十串左右 七十串左右
备考 河南每串核银三毛八分三

六、佃户自耕农兼佃周年进款比较表:

(甲)农家周年现款收入的比较

半田主 267.15元
田主
(即自耕农)
120.05元
佃户 63.43元

(乙)农家自用农产品价值的比较

半田主 269.55元
田主 171.81元
佃户 125.19元

(丙)合农家现款收入及自用产品价值而成的农家周年进款

半田主 536.70元
田主 291.86元
佃户 188.62元

 

四耕地农有

 

在这种情形之下,“耕地农有”便成了广众的贫农所急切要求的口号。怎样能耕地农有致之实行呢,每一农夫或含有一定人口的农户应有多少耕地,倒是一个极需讨论的问题。据前清乾、嘉、道、同诸朝的官家册簿,中国本部的耕地,大体以由七百四十万顷至八百万顷计,而欧人中推定中国耕地地积者有说是四十亿亩的,有说是二十四亿亩的。日本酒匀农学博士曾推定中国本部的耕地地积是一亿四千万町步。此等推算皆不能认为精确足信。夫全国总耕地地积及人口总数并其分布既不得正确的统计,则欲知农耕地对全国版图总面积的比例,与对一农民耕地亩数的比例,无从推算而得有确准。一九一一年日人所出的“支那调查报告书”曾就长江沿岸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个比较明了之省分试为考核,其结果如次:江苏对农民一人的耕作亩数为三亩强,安徽为二亩余,江西及湖北为三亩欠,湖南亦为三亩强。长江流域地沃人众,此比率虽未见足为全中国的准则,然大体固可以供我们的参考。又从距今八、九十年前清廷钦定的户部则例所载,十八省的耕作地积,分配于按民国十一年邮政总局所调查十八省的农民(按全人口百分之七十计),每人平均只得耕地二亩四分四厘有奇。若分省计算,则除甘肃每人仅得耕地八分,贵州每人仅得耕地三分,福建每人仅得耕地四分外,余则由一亩至四亩不等(看第七第八表)。至于多少亩足供若干人口的农户生活,则又因地质的良否而异。兹就一九二三年十月至一九二四年三月间华洋义赈会调查概算起来,较沃的田地每五口之家需十五亩至二十亩始能生活,较劣者则需三十亩乃至四十亩。这样算来,平均每一人口所必需的耕地皮为四亩至五亩。若以上述长江沿岸五个较为明了省分的调查为标准,则耕地实觉不足,而对每一农民的耕地为量亦不为多。可是现今的中国农业不但没有进步,而且却有退步,实在有复振或改进的余地。如果水利稍加整理,则农民生活必较今宽裕数倍,而且沿边省分待垦的田地以及内地各省为豪强所兼并或为兵匪所蹂躏而荒芜废弃的土地尚多。国民革命政府成立后,苟能按耕地农有的方针,建立一种新土地政策,使耕地尽归农民,使小农场渐相联结而为大农场,使经营方法渐由粗放的以向集约的,则耕地自敷而效率益增,历史上久久待决的农民问题,当能谋一解决。

 

五农民的要求及我们怎样在农村工作

 

中国农民在帝国主义压迫之下已日趋于难境,重以兵祸连年,流离失所。入民国来,苛捐杂税,负担日重,各省田赋,有预征至数年后者。佃农及雇工所受的压迫,比自耕农更甚。凡有大地方的佃农,处境尤其苦痛而艰窘。有些地方的雇工工银极低,几乎决不能维持其生活,尤其在小自耕农众多的地方,更不易寻觅工作,只有流为兵匪,或流于都市去作苦力。试一考河南之农民生活调查,及华洋义赈会在直隶、山东、安徽、江、浙等省之调查,均可看出农民尚有移徙,生活变动日益转下,遇有婚嫁,即须负债,之不安现象。乡村中旧有的农民团体,多为乡村资产阶级的贵族政治,全为一乡绅董所操纵,仅为乡村资产阶级所依为保障其阶级的利益的工具,不惟于贫农的疾苦漠不关心,甚且专以剥削贫农为事。在此等组织中,贫农几无容喙的余地。若想提高贫农的地位,非由贫农、佃农及雇工自己组织农民协会不可。只有农民自己组织的农民协会才能保障其阶级的利益。在乡村中作农民运动的人们,第一要紧的工作,是唤起贫农阶级组织农民协会。

随着帝国主义所造成军阀土匪扰乱范围之扩大,一般农民感有组织农民自卫军的必要。例如直隶、热河等处的保卫团及民团运动,均甚普遍。虽是等地域,前曾在奉天军阀支配之下,民间枪械多为奉军所搜去,而是等事实愈足引起一般农民组织民团之兴趣与希望。奉系军阀崩溃以后,各处民团运动一时呈出极盛的现象。此外如哥老会、红枪会等皆为旧时农民的自卫的组织,革命的青年同志们,应该结合起来,到乡村去帮助这一般农民改善他们的组织,反抗他们所受的压迫。随着乡间的组织工作,当注意到乡间文化提高问题。到乡间去的同志们,应知利用农闲时间,尤其是旧历新年一个月的时间,作种种普通常识及国民革命之教育的宣传。为使此项工作多生效果,图画及其他浅近歌辞读物,均须预备;并须要联合乡村中的蒙学教师,利用乡间学校,开办农民补习班。年来广东的农民运动,已著有成绩。陈、洪、杨、刘之败灭,以及国民政府之巩固,得农民之助力不少。最近河南的农民运动亦颇著成效。直鲁一带农民自卫运动亦方在萌发中。中国的浩大的农民群众,如果能够组织起来,参加国民革命,中国国民革命的应功就不远了。

 

附统计表

 

七、中国本部十八省地亩及人口表:

省名 地亩 人口
直隶 688,410顷64亩 34,186,711
山西 532,845顷01 11,174,951
山东 984,729顷46 30,803,245
河南 718,208顷64 30,831,909
江苏 647,547顷27 33,786,064
安徽 340,786顷33 19,832,665
江西 462,187顷27 24,466,800
福建 128,626顷64 13,157,791
浙江 464,120顷26 22,043,300
湖北 594,439顷44 27,167,244
湖南 313,042顷73 28,443,279
甘肃 335,366顷21 5,927,997
陕西 258,420顷12 9,465,558
四川 463,819顷39 49,782,810
广东 343,939顷09 37,167,701
广西 89,601P顷79 12,258,335
云南 93,177顷09 9,839,180
贵州 26,854顷00 11,216,400
共计 7,486,121顷38亩 421,551,940

全国农民数目(以全国人口十分之七计算)每人平均能耕之田二九五、○八六、三五八人,二亩五分五厘,此表共计本部十八省之数目。

八、各省对于每一农民耕作地积表:

(以农民占人口总额百分之七十计)

直隶 每人平均二亩八分有余 江苏 每人平均二亩七分……
湖北 三亩一分…… 广东 一亩三分……
山西 一亩四分六…… 安徽 二亩四分……
湖南 一亩五分七…… 广西 一亩○分八……
甘肃 八分…… 云南 一亩三分……
山东 四亩五分…… 江西 二亩六分……
陕西 三亩八分…… 贵州 ○亩三分三……
河南 三亩三分…… 福建 ○亩四分一……
四川 一亩○分四…… 浙江 三亩……

1925年12月30日—

1926年2月3日

“政治生活”62—67期

署名:守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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